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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镇办纪委办案协作区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05日                   来 源:                  

仙纪发〔20152
 

中共仙桃市纪委  仙桃市监察局

关于印发《仙桃市镇办纪委办案协作区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镇(场、园、区)纪委,市属街道纪工委,委局相关室:

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仙桃市镇办纪委办案协作区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3月9

 

 

仙桃市镇办纪委办案协作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镇、街道、场、园、区(以下统称镇办)办案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湖北省纪检机关乡镇办案协作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镇办纪委办案协作区,是指将全市各镇办划分为若干区域,由市纪委统筹调配区域内办案资源、组织协调指导查办单个镇办难以查办的案件,以增强办案实效、提高办案质量的一种区域协作办案模式。

第三条 镇办纪委办案协作区工作应当坚持依纪依法、服务大局,实事求是、有利工作,优势互补、地域邻近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镇办纪委办案协作区工作在市纪委常委会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全市22个镇办划分为4个协作区。

第一协作区:郑场镇、毛嘴镇、剅河镇、三伏潭镇、胡场镇。

第二协作区:长埫口镇、西流河镇、彭场镇、沙湖镇、杨林尾镇、沙湖原种场。

第三协作区:张沟镇、郭河镇、沔城镇、通海口镇、陈场镇、九合垸原种场。

第四协作区:干河街道办事处、龙华山街道办事处、沙嘴街道办事处、仙桃工业园、排湖风景区。

第六条 每个协作区分别由市纪委一个纪检监察室对口联系,分管该纪检监察室的班子成员具体领导。

第七条 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安排对口联系协作区的纪检监察室,统计汇总协作办案情况,监督检查各协作区、各镇办依纪依法安全办案工作。

第八条 对口联系纪检监察室根据办案工作实际,负责统筹协调协作区内镇办办案力量进行集中办案,指导和督办协作区内各镇办纪委查办案件。

第九条 各镇办纪委除按照办案工作有关规定自主查办案件外,应服从所在协作区对口联系纪检监察室的统一协调安排,参与协作区集中办案。

第十条 对口联系纪检监察室负责在协作区内建立办案人才库,从各镇办纪委、财政(经管)、审计、司法、信访等部门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的干部,填写《协作办案人员登记表》(附式一),建档管理,统一调配。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反映协作区内镇办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其中,上级机关批转、领导交办、市纪委受理且反映问题重大、复杂的线索,由市纪委实行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其它线索由对应的镇办纪委实行集中管理、分类处置。

镇办纪委受理的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中,认为属重大、复杂且查办困难的,可报由市纪委集中管理、分类处置。

第十二条 按照管理权限镇办纪委自主查办一般案件线索,以下各类复杂、疑难、重大案件线索可以启动协作区查办:

1、上级纪委交办,需要协作查办的;

2、案情复杂,发案地纪委无法独立查办的;

3、群众反映强烈,长时间不能有效解决的;

4、发案地纪委相关人员需要回避的;

5、其它需要协作查办的。

第十三条 市纪委对管理的镇办案件线索经集体排查后,需要初核的,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由协作区对口联系纪检监察室直接进行初核;也可以由对口联系纪检监察室发《抽调人员参与协作办案函》(附式二),从协作区办案人才库中抽调人员组成协作调查组进行调查。

镇办纪委对管理的线索经集体排查后,需要协作查办的,应当向对口联系纪检监察室提交《镇办纪委提请协作办案申请表》(附式三),经分管对口联系纪检监察室的领导审批后,由对口联系纪检监察发《抽调人员参与协作办案函》,从协作区办案人才库内抽调人员组成协作调查组,进一步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经初核需要立案的,按照“谁管理谁立案”的原则,由管理该线索的市纪委或镇办纪委予以立案,协作调查组予以调查。

由市纪委立案的,对口联系纪检监察室应在本室指定专人作为案件主办人,负责协作调查组调查事宜;需要采取“两规”措施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由镇办纪委立案的,由镇办纪委指定专人作为案件主办人,负责协作调查组调查事宜,对口联系纪检监察室派专人进行跟踪指导。

第十五条 协作调查组在办案过程中,需要组织部门、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审计机关等单位配合或使用金融、通讯查询等调查措施的,报对口联系纪检监察室按有关规定协调办理。

第十六条 协作调查组查办案件,应根据办案安全有关要求,加强办案安全工作,制定安全预案,落实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由协作调查组调查的案件,调查终结后按乡案县审的有关规定移送审理。其中,由市纪委立案的,报分管对口联系纪检监察室的领导批准后移送审理;由镇办纪委立案的,经镇办纪委书记审批,报对口联系纪检监察室审核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移送审理。

第十八条 移送案件经过审理后,由立案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并负责落实。发现违规党员干部同时触犯刑律的,由立案机关将案件材料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中由镇办纪委立案的,报市纪委同意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协作办案过程中需要追缴、处置违纪款物的,由立案机关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没收追缴违纪违法款物管理的通知》(中纪发[1998]12号)等规定予以办理。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条 协作区内各镇办必须按照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有关要求,在办公办案场所一楼建立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谈话室用于办案。

第二十一条 协作办案所需车辆、装备、经费等办公办案必需条件,由立案机关负责保障。镇办纪委难以保障的,报请市纪委协调解决。

第二十二条 协作调查组办案人员必须按照依纪依法安全办案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办案纪律,服从领导,听从安排,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查办案件,确保案件安全和质量。

第二十三条 实行协作方式查办的案件安全管理工作,由分管对口联系纪检监察室的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属市纪委立案的由对口联系纪检监察室主任负直接领导责任,属镇办纪委立案的由镇办纪委书记负直接领导责任;案件主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中共仙桃市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发布之前的市纪委规范性文件中与本细则规定不相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协作办案人员登记表

2、《抽调人员参与协作办案函

3、《镇办纪委提请协作办案申请表

 


附式一

协作办案人员登记表

 

选报单位:              时间: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1寸照片

职 务

 

学 历

 

主要专长

 

住 址

 

联系电话

 

 

选报单位意见

            (盖章)

                      

审核意见

对口联系室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附式二

抽调人员参与协作办案函

 

仙纪协函[  ] 

 

     镇(街道、场、园、区)纪委:

因协作办案需要,经市纪委分管领导批准,现依据《湖北省纪检机关乡镇办案协作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和《仙桃市镇办纪委办案协作区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十三条规定,抽调你单位         位同志参与协作办案工作,抽调时间从    日起至    日止,请予支持。

 

 

 

           中共仙桃市纪委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式三

镇办纪委提请协作办案申请表

提请单位:             提请时间:    

调查

对象

姓名

 

年龄

 

联系方式

 

单位及职务

 

线索来源

 

初步核实的主要违纪线索

 

提请协作理由

 

提请协作镇办纪委书记意见

    

市纪委对口联系纪检监察室意见

    

市纪委分管领导意见

    

注:此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对口联系纪检监察室送案管室备案,一份入卷移送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