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共产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和参与婚丧事宜行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05日 来 源:
仙纪发〔2014〕16号
中共仙桃市纪委 仙桃市监察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共产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和参与婚丧事宜行为的通知
各镇(场、园、区)党委、纪委,市属街道党工委、纪工委,各镇人民政府,市属街道办事处(场、园、区),市人武部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今年5月,省纪委印发了《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鄂纪发〔2014〕5号),明确规定了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的接请范围和禁止事项。为认真贯彻落实鄂纪发〔2014〕5号文件精神,巩固我市整治“人情风”成果,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现就进一步规范共产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和参与婚丧事宜行为通知如下:
一、全市共产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要严格按照以下要求操办婚丧事宜:
1、接请人员应当严格控制在亲戚(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近姻亲,下同)范围内,禁止接请亲戚以外人员,包括本单位、本系统的干部职工,管理、服务和执法对象,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2、禁止收受亲戚以外人员和单位的礼金礼品。
3、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用公款、本单位食堂等公物操办婚丧事宜。
4、禁止动用本单位、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的车辆参与操办婚丧事宜。
5、禁止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操办婚丧事宜,婚事限定一事一天一地办理。
6、禁止搞迷信、低俗活动。
7、丧事还要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12号)要求,在殡仪馆或合适场所集中办理,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
8、要履行报告手续。报告所办事宜与本人的关系、时间、地点、接请人员范围、有关承诺等。婚事在操办前3天报告,丧事要即时报告。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向市纪委报告,其他公职人员(含农村、社区干部)向镇(办、场、园)党委(党工委)、市直一级单位党委(党组)报告。
二、共产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对非亲戚人员操办的婚丧事宜,要不赶情、不赴宴;在职共产党员、公职人员不得担任亲戚之外的婚庆主婚、证婚、司仪等,不得参与亲戚之外的婚庆迎宾、敬酒等活动;不参与迷信、低俗活动。
三、对违规操办婚丧事宜问题查实的,要严格按照鄂纪发〔2014〕5号文件,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情况监督检查的办法》的通知(鄂纪发〔2013〕2号)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大办婚丧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2、违反规定用公款操办婚丧事宜,或者由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报销、支付应由本人或者亲属承担的操办费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3、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或者其他公物操办婚丧事宜的,责令补缴相应费用,并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4、领导干部不按照规定报告操办婚丧事宜的,依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的规定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处理,并责令说清办理具体情况,查实有违纪的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5、在操办婚丧事宜过程中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分别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一百六十四条、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6、操办婚丧事宜,违反规定所收受的礼金、礼品,责令退还有关人员或予以收缴。
7、国家公职人员有上述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违反其它规定办理婚丧事宜,不能立案查处的,对其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9、对顶风违纪操办,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先免职后处理。
四、共产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对非亲戚人员办理婚丧事宜赶情、赴宴的,或违反规定参与其他不该参与的活动的,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全市通报。
五、对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纪委(纪工委、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不力的,严格责任追究。第一次对单位分管领导批评教育,当事人所属单位全市通报批评;第二次对单位一把手批评教育,所属单位全市通报批评;第三次及以上的,追究其主管单位党委(党组)责任,对主管单位党委(党组)全市通报批评,责令严肃整改。如查实纪委(纪工委、纪检组)监管不力的,亦同时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理。对因违规操办婚丧事宜受到党政纪处分或发生3次及以上操办的,在市文明办评选本年度文明单位征求市纪委意见时,予以否决。
六、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规操办和参与婚丧等喜庆事宜问题,举报经查实的,每例奖励举报人500元。市纪委举报电话:3491222、3271595、13687269555。
七、本文件自发出之日起执行。共产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和参与婚丧以外的喜庆事宜活动,按市纪委监察局《关于严禁共产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以外喜庆事宜的通知》(仙纪发〔2014〕4号)文件执行。仙纪发〔2014〕4号文件之前发出的有关操办喜庆事宜的文件全部予以作废。
(此件公开传达到市直各二级单位、科室,农村、社区党支部)
附:仙桃市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报告表
2014年11月30日
仙桃市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
报 告 表
报告人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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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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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告 人 配偶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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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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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办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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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办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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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办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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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请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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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承诺 报告人 |
报告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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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见 单位党委(组) |
党委(组)书记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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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市纪委监察局 |
年 月 日 |
说明:1、报告人报告前,请认真阅读仙纪发〔2014〕16号文件;
2、本表一式二份,报告人单位和市纪委监察局各存档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