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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波:学习新《条例》 担当新作为 引领新气象 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01日                   来 源: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正式印发并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们党分别在1997年、2003年、2015年三次对党纪处分条例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结合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与时俱进颁布出台的第四代“升级版”。《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把“严”字长期坚持下去的要求,进一步扎紧制度笼子,筑牢不可触碰底线,为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了党内法规依据和重要遵循。我们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严格执行。

一、在学懂弄通中把握《条例》“严”的要求

回顾党纪处分条例的历次修订过程,是纪严于法、挺纪在前要求越来越凸显的过程。《条例》相比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在三个方面更“严”:一是政治纪律进一步强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治纪律是党最根本最重要最关键的纪律。十八大以来查处的有关问题,从本质上看都是政治问题,都是“四个意识”不强,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的问题。《条例》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党的纪律建设的指导思想,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作为政治纪律突出出来,特别是将“七个有之”的处分条款予以具体化、刚性化,充分体现了党的十九大“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的根本要求,对有效解决当前基层一些同志认为政治纪律太远、组织纪律太虚以及党内生活庸俗化问题起到良好的纪律导向和约束作用。二是时代特征进一步彰显。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开篇强调“永远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同时要求“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我们就要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条例》紧密结合新时代新使命新要求,紧扣保障和改善民生、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等,对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从重加重处理,增加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加贯彻“五大发展”理念失察失职处分条款,剑指群众深恶痛绝的“四风”问题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将“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不作为、只表态不落实、不见诸行动”的“四不”问题形象刻画出来,进一步凸显了符合新时代党员先进性特征的严要求。三是党的自我革命进一步深化。习近平总书记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在新时代,我们党必须以党的自我革命来推动党领导人民进行的伟大社会革命,把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管党治党的突出问题和监督执纪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党员信仰宗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以及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不重视家风、对家属失管失教等新型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特别对党员干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条款予以细化完善,进一步织密了监督执纪网络,把纪律的红线划得更为坚定、更为清晰。

二、在监督执纪中落实《条例》“严”的措施

“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有了好的制度,如果不抓落实,只是写在纸上、贴在墙上、锁在抽屉里,制度就会成为稻草人、纸老虎。”各级纪委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协同,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一是要在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上下真功。纪委监委机关是政治机关,必须紧跟中央步伐,紧扣职能职责,既要盯住明显的违纪行为,也要从政治的高度监督检查与“两个维护”不相符、与党员身份不相称、与党员形象相冲突的政治问题;要炼就一双政治慧眼,不断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从政治的角度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坚决查处违背党中央大政方针,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搞“七个有之”、耍“两面派”、做“两面人”以及破坏党内政治生态的问题。二是要在有效运用“四种形态”上出真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用纪律的尺子从严管党、从严治党,是将纪律建设向纵深推进的实践载体。《条例》将其写入并明确了有关形态之间转化的情形,各级纪委监委必须严格落实、精准把握。要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把纪律挺在前面,对党员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敢抓敢管、真抓真管、常抓常管,甘当得罪人的专业户;要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在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区本部门政治生态的基础上,对每一起案件作出客观公正处理,不随意放大或者缩小;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结合当事人知错、认错、悔错、改错情况,宽严相济予以恰当处理,确保纪律执行严到位、严到份。三是要在纪法双施双守上动真格。《条例》适应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就纪法衔接条款予以完善,进一步打通党纪党规与监察法的联系,不仅“放大”了党纪之严,也彰显了国法之威。各级纪委监委要认真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运用好纪律法律“两把尺子”,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既关注“绝大多数”,又管住“关键少数”,尤其聚焦“三种人”这个监督执纪的“靶心”,该立案的立案,该留置的留置,该移送的移送,真正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以实实在在的反腐败工作成效维护党纪党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在宣传引领中树立《条例》“严”的标杆

学习、宣传和贯彻好《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作为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过程,变成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意识的过程,按照“浚其源、涵其林,养正气、固根本,锲而不舍地抓下去”要求,切实发挥纪律建设在涵养政治生态中的作用。一是把学习宣传氛围浓起来。行起于知,知然后行。要采取组建纪委监委宣讲团、赠送纪律处分条例读本下乡、举办演讲比赛、知识竞赛、随机考学、纳入“凡晋必考”等方式,做到学习教育全覆盖。要让每名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深入领会《条例》为什么改、改了什么,在深刻把握《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中提高政治站位、增强纪律意识,从而学出忠诚、学出信仰、学出担当、学出干劲,切实将党的纪律深深地刻印在全体党员干部心上。二是把“关键少数”示范作用强起来。各级纪委监委要加强对同级党委贯彻执行党的纪律情况的监督,采取案例式学习、风险点告知、经常性提醒等方式,及时将《条例》的新精神新要求向同级党委报告,确保各级党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党纪党规,发挥“头雁效应”。要开展对下级党组织学习贯彻执行《条例》情况的专项检查,督促基层党委特别是党委书记严格执行党的纪律,通过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营造“人人守纪律、事事讲规矩”的良好政治生态环境。三是把越来越严的“风向标”立起来。把“党纪面前一律平等”的“风向标”立起来,对违反党纪党规的行为一寸不让、一视同仁、一抓到底,决不搞法不责众、下不为例、情有可原、选择办案。把“律人者必先律己”的“风向标”立起来,纪检监察干部作为党的纪律的执行者,全社会都在关注,容不得半点“瑕疵”,必须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时时事事处处做学纪守纪护纪的政治标兵。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的,坚决清理门户,严防“灯下黑”。把“知止知耻”的“风向标”立起来,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等,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点名道姓通报曝光一起,划清“不敢”“知止”红线,弘扬廉荣贪耻的社会风尚,推动《条例》严起来、立起来、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