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办发〔2016〕14号 (两办)印发《仙桃市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7/20


 

仙办发〔201614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仙桃市食品安全党政同责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场、园、区)党委,市属街道党工委,各镇人民政府,市属街道办事处(场、园、区),市人武部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仙桃市食品安全党政同责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仙桃市委办公室   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714    

 

仙桃市食品安全党政同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着力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提升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6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党政同责”,是指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党(工)委对食品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对食品安全工作负行政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同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负相应责任。

本暂行办法所称“一岗双责”,是指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除明确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食品安全工作外,其他负责人都要同时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履行好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本暂行办法所称“失职追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健全完善落实食品安全工作党政同责的责任追究制,层层压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对不履行、未全面履行或者不当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的党政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章 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级党委应当履行以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领导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党委工作全局和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落实食品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党委成员要深入基层调研,指导食品安全工作,及时研究解决重大困难和问题;

(三)完善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考核体系中,增加考核权重;

(四)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将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部署、典型事故案例等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每年至少安排1次专题学习;领导和督促宣传部门积极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将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干部培训教育计划;

(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建设,配强领导,建强班子,切实解决机构编制、人员配备、基本待遇、工作条件、执法装备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六)支持政府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支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领导和督促党委工作部门、其他机关、团体和组织、社会各界开展食品安全有关工作和活动;

(七)领导同级纪律检查机关严肃查处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对党员干部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履行以下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

(一)认真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关于食品安全的决策部署;

(二)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将食品安全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科学编制食品安全中长期规划;

(三)落实食品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制度,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在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分管范围内食品安全工作的同时,还要支持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

(四)督促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落实责任,做到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加快厘清部门职责,明确事权划分,明晰监管边界,探索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和效能机制,优化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系统提升治理能力,彻底堵塞食品安全漏洞;

(五)充分发挥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作用,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听取各成员单位述职,研究部署本地食品安全工作。大力加强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充分发挥其综合统筹、组织协调、督查督办、考核评价等作用;

(六)加大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力度,逐级签订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确保不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七)依法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每年至少听取2次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健全完善“一案三制”(预案、法制、体制、机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八)夯实食品安全基层监管基础,健全统一权威的监管机构,提高基层监管所工作效能;积极推进食品药品监管网格与社会管理网格相衔接,实施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实现食品安全监管全覆盖;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第六条 各级党委工作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在食品产业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宣传舆论、综合治理(平安建设)、检查督办、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等方面,主动支持相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凝聚食品安全工作合力。

第七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在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标准制定、风险防控、日常监管、行刑衔接、信用建设、联合惩戒等方面,做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调联动、凝聚合力,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的责任链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健全完善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督查工作机制。市委、市政府督查机构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对各地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落实食品安全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和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及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强化食品安全责任。

第九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委员会每年对各地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落实食品安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向全市通报。

第十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委员会应当结合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对各地党委、政府及主要负责人和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直部门及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抄送市直有关部门。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各地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不履行、未全面履行或者不当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相关责任追究决定机关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采取问责和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

问责主要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进行问责,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三条 对造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和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处置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共仙桃市委、仙桃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681日起施行。

 


 

中共仙桃市委办公室             20167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