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和《湖北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整治工程建设领域的违法违规问题,规范市场行为,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用2年左右时间重点对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建设以及土地出让、工程招投标、规划审批、工程监管、房产开发和税费征缴等进行全面排查。坚持突出重点、标本兼治、惩防并举,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建立规范有序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规范市场行为和行政行为,促进实力诚信生态和谐新仙桃建设。
二、专项治理责任分解
根据省政府要求和本市实际,专项治理任务分解为10个方面,目标要求、主要措施和责任单位如下: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行为
目标要求:重点解决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促进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
主要措施:
1、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规范项目决策,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工程造价和标准。认真落实施工许可证制度、开工报告制度。
2、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制度,强化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监管。
3、健全重大项目决策制度。推行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
4、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信息,明确审批流程,及时公布审批结果。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建委、规划局、房产局、经委、交通局、水利局、商务局、教育局、文广新局、卫生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供电公司
(二)规范土地使用权审批和出让行为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非法批地、未批先占、低价出让土地、村组违规发放台基、违法占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规范土地使用权审批和出让行为。
主要措施:
1、科学编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格建设用地审批、供应、出让等管理。
2、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严格限定协议出让范围,完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涉及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3、加强土地评估等中介机构的监管,健全土地要素市场。
4、健全和落实土地收储制度,坚决查处非法占地和土地闲置行为。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建委、规划局、房产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环保局
(三)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违法开发房产、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在房地产开发中违规调整容积率等突出问题,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
主要措施:
1、严格实施城乡规划法。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2、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房地产开发市场管理的意见》(仙政发[2009]16号),坚决制止违法开发房地产行为。
3、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要求,对2007年以来领取规划许可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理检查,按规定处理到位。
4、推进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公开和征求公众意见等工作,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公众参与度。
5、加强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和规划实施管理的监督检查,加大规划行政执法力度。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
配合单位:市建委、房产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监察局
(四)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规避招标、围标串标、虚假招标等突出问题,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主要措施:
1、认真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发改法规〔2009〕1361号),确保应公开招标的项目切实公开招标。
2、按照《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64号)的规定和要求,加大对规避招标、围标串标行为的防治力度,进一步推进综合招投标中心建设,完善综合监管机构和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
3、继续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改进和完善资格预审和评标办法,积极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
4、加强对招标投标从业机构和人员的规范管理。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5、加强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和管理,建立完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和专家管理办法。
6、健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严格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牵头单位: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建委、房产局、经委、交通局、水利局、商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
(五)加强工程建设管理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后监管薄弱、转包和违法分包、不认真履行施工监理责任、建设质量差、污染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
主要措施:
1、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管理,规范设计变更。
2、严格合同订立和履约,严肃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坚决制止违法施工建设,严肃查处违法施工企业。
3、加强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管。积极推进项目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试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推行管理骨干基本固定、职责明确、规范运作的劳务管理模式。
4、加强对工程监理机构的管理,认真贯彻《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制定完善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法定职责。
5、完善和落实工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质量标准和管理目标,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6、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范试生产管理。
7、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查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牵头单位:市建委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安监局、规划局、房产局、环保局、供电公司、公安局、检察院、监察局
(六)加强城市规划区房地产开发市场的管理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城市规划区房地产开发市场管理中建房计划审批失控、开发市场混乱、违规进行房产登记以及监督管理不力等突出问题,切实巩固“两违”整治成果。
主要措施:
1、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房地产开发市场管理的意见》(仙政发[2009]16号),加强房地产开发市场管理,规范房产登记审批程序,严格审查前置条件,配合有关部门控管偷逃税费问题。
2、加大对城市规划区房地产开发市场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法开发房地产行为。配合市规划局做好违规调整容积率问题的专项治理。
3、加强对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的监管,严格按政策分配。
牵头单位:市房产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监察局
(七)加强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的管理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物资采购监管薄弱、资金管理使用混乱、工程严重超预算等突出问题,规范物质采购活动,促进工程建设资金安全使用。
主要措施:
1、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管。
2、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监管,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严格预算管理控制建设成本,防止资金截留、挪用问题发生,确保财政性投资建设资金的安全。
3、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审计局、银监办
(八)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工程建设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以及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缺失等突出问题,逐步建立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
主要措施:
1、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项目主管部门公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监管信息;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过程、施工管理、合同履行、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结果等情况。
2、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行、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企业和个人诚信系统。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
3、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强化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市经委、工商局、建委、规划局、房产局,宣传部、银监办,检察院、监察局、政府法制局、发展改革委、交通局、水利局、商务局、招投标办
(九)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招标投标、城乡规划审批、土地审批出让、随意减免行政规费,参与房产开发以及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
主要措施:
1、摸排案件线索。公布专项治理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注重在项目稽察、财政监督、项目审计、执法监察和媒体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
2、集中查处和通报一批工程建设领域典型案件。对发现的重大典型案件快查快结,严肃处理。开展警示教育,查找体制机制制度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制订整改措施。
3、落实协调机制。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审计等执法执纪机关要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
责任单位:市纪委、检察院、监察局、公安局、审计局、宣传部
(十)认真做好工程建设领域法规制度清理工作
目标要求:对工程建设领域文件制度进行清理,重点解决规范性文件质量不高、操作性不强甚至相互矛盾等问题。
主要措施:
1、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建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不适用的及时废止,不健全的尽快修订完善。
2、针对项目决策、规划审批、土地审批和出让、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和资金管理使用、工程建设实施等方面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制定出台相关制度。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建委、规划局、房产局、交通局、水利局、商务局、审计局、招投标办
三、专项治理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
市政府召开全市专项治理工作动员会,传达省政府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部署工作,明确专项治理工作措施、目标和相关要求。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成立工作专班,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及领导小组名单于2009年9月底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抓好宣传发动工作,市报社、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要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各有关部门要拉横幅、办专栏,宣传专项治理的意义及政策规定。
(二)排查问题
1、开展自查。各有关部门重点对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进行自查、同时对2005年以来土地出让和建设项目的审批、建设、监管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排查,对2005年以前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举报也纳入本次排查的范围。分析查找腐败风险点,提出治理对策。自查情况于2009年11月底前书面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重点督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选择重点项目、重点地方和单位组织督查。
(三)落实整改
1、及时纠正问题。各部门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限期纠正,确保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按规定施工建设。
2、落实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解,落实对工程建设项目各环节的监管责任。推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健全各部门联动的监督机制。对整治工作不力,行政不作为的要追究有关牵头部门和配合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3、建立完善制度。全面清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分类作出处理,不适应的予以废止,不够完善的及时修订,需要新出台的抓紧研究制定,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问题发生的几率。
(四)巩固成果
开展回头看,适时对专项治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搞形式、走过场,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要责令“补课”,做到不留死角、不打折扣。要推广典型经验,对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要及时总结并予以推广,以点带面,推动专项治理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有关部门要形成专题总结报告,于2011年7月底以前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市专项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纪委。由市纪委牵头负责组织协调,从各有关部门抽调精兵强将集中办公。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建立健全专项治理责任机制,落实任务分工。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各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责任,抓好职责范围内的专项治理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搞好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配合单位要密切合作,增强工作合力。
(二)把握重点,统筹协调。要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着力解决本部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把查办案件贯穿于专项治理全过程。要把排查问题、推进整改、加强监管、查办案件和完善法规制度有机衔接起来。把专项治理与扩内需促增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结合起来,与治理商业贿赂结合起来,与深化政务公开、推进政风行风建设结合起来。
(三)强化督导,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治理的督促检查,务求工作实效。要深入实际,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督办,掌握工作进度,督促工作落实。对治理工作迟缓的,要重点督查,促其整改;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要把专项治理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畴,认真检查结帐。
关于成立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
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属街道办事处(场、园、区),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和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精神,为切实加强对全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刘新池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周谊群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邓 勇 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郭生元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成 员:郑章均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程翼翔 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刘胜波 市委宣传部纪委书记
彭永刚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周忠义 市发改委主任
张体强 市经委主任
彭中才 市教育局局长
李培刚 市公安局政委
汪新军 市纪委常委
丁克勤 市财政局局长
王诗文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许克学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周正华 市规划局副局长
陈守红 市房产局局长
刘惠明 市交通局局长
赵映明 市水利局局长
李长青 市商务局局长
胡晓华 市文广新局局长
闵银华 市卫生局局长
肖 俊 市审计局局长
刘身用 市工商局局长
吕永泽 市国税局局长
方 明 市地税局局长
赵映春 市农业局局长
谢玉祥 市林业局局长
陈 杰 市安监局局长
卢爱军 市政府法制局副局长
郭坤明 市银监办主任
严义才 市供电公司总经理
欧阳安炎 市招投标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程翼翔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汪新军、周中仿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