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园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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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核准

【来源】:仙桃市园林绿化管理局【时间】:2018年03月15日

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2、《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3、《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严格控制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因国家建设和其他特殊需要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必须经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同意,缴纳绿地临时占用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1000平方米以下,由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审批;1000平方米以上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规定期限恢复原状。绿地临时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及管理、使用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

审批(服务)机构:仙桃市园林局园林绿线管理科

审批(服务)主体:仙桃市园林局

审批(服务)范围: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仙桃市建成区范围内各类城市绿地(含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等五类)

审批(服务)收费:收费。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1]329号);标准:城市绿地临时占用费标准为2.50/平方米·日;绿化补偿费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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