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燃烟花爆竹 倡导文明新风——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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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燃烟花爆竹 倡导文明新风
1、城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加工、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2、国家和本市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 3、城区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从大局出发,上下一心,密切配合,积极参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4、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单位3000元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处500元罚款。 5、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500元罚款,并对其单位或居委会负责人处300元罚款。 6、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遵守《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负责有教育和管理的责任,被监护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监护人500元罚款。被监护人在学校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对监护人和学校处300元罚款。 7、在禁区内进行的车辆(如婚丧、报喜车辆)燃放烟花爆竹的,除对当事人罚500元及单位负责人罚300元外,并处司机300元罚款。 8、租赁房屋人员燃放烟花爆竹的,处当事人500元罚款,并处出租户主300元罚款。 9、违反《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销售烟花爆竹的,没收烟花爆竹,没收营业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10、抗拒查处,或者违反《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处15日以下拘留,罚款继续执行。 11、小孩放鞭,大人有责。个人放鞭,单位有责。人人维护禁鞭环境。 12、崇尚文明生活,克服不良习惯。人人参与禁鞭,创造清静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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