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城市评审与管理办法(2014版)
(全爱卫发[2014]4号 2014年9月10日印发)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为确保国家卫生城市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规范评审程序,提高创建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
本办法所称国家卫生城市,含直辖市的国家卫生区。国家卫生城市评审每3年为一个周期,每周期第2年6月底前均可申报,原则上第三年集中命名。
(一)申报。国家卫生城市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除直辖市以外的设市城市和直辖市所辖行政区(以下统称城市),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的,可自愿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如下材料:
1.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及工作汇报。
2.申报城市的相关本底资料,包括区域范围、地理位置、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建成区所含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名单,建成区内集贸市场名单及地址,公共厕所的数量和地址,餐饮业名录,建成区规划图及城市交通图。
3.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爱卫会办公室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等情况,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或空气污染指数(API)达标情况,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控制达标情况,近3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食品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发生情况,近3年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情况,建成区烟草广告情况,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等11项必备条件的完成情况。上述情况需提供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二)推荐。收到城市申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根据申报情况,经考核后确定推荐城市,于评审周期第2年6月底前向全国爱卫会推荐,并提供推荐报告、考核鉴定意见等材料。推荐前要采取适当方式征求申报城市市民意见,对市民支持率低于70%的城市不予推荐。
(三)资料审核。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的推荐报告后,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以决定是否受理申报,并将审核结果告知推荐单位。
二、评审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建评审专家库,专家库专家由全国爱卫会有关成员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推荐,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期进行调整。每次评审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具体承担评审工作,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评审工作包括暗访、技术评估、综合评审和社会公示等程序。
(一)暗访。
对于申报受理的城市,全国爱卫会办公室适时派出专家组进行暗访。暗访重点是抽查申报城市日常卫生管理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并听取当地群众意见。暗访意见应于暗访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
通过暗访的城市应根据暗访意见进行整改,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验收合格后,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提交申请技术评估的报告。未通过暗访的城市经过不少于2个月的整改,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复核合格后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申请再次暗访,再次暗访仍未通过的城市,本周期评审工作即终止。
(二)技术评估。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在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关于对申报城市进行技术评估的申请报告后,适时派出专家组对申报城市进行技术评估。专家组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要求,通过听取情况介绍、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现场随机抽查等方式,全面评估申报城市卫生状况。技术评估意见应于技术评估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
通过技术评估的城市应根据技术评估意见进行整改,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验收合格后,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提交整改报告。未通过技术评估的城市,经过不少于2个月的整改,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复核合格后,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申请再次技术评估。再次评估仍未通过的城市,本周期评审工作即终止。
(三)综合评审。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根据暗访和技术评估情况,组织全国爱卫会成员单位和相关专家对申报城市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拟命名为国家卫生城市的城市名单。
(四)社会公示。
拟命名国家卫生城市名单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和申报城市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2周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对有争议的城市,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或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调查核实。
三、命名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将拟命名国家卫生城市有关材料报全国爱卫会批准后,予以命名。
四、复审
国家卫生城市自命名后每3年复审一次。复审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应按照现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提前组织省级复查,并于第3年4月底前将复查意见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结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复查意见组织复审,复审方式以暗访为主,并根据需要进行明查。根据复审结果,全国爱卫会对符合标准的城市予以重新确认命名。
五、评审要求
(一)省级爱卫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应当认真做好辖区内新申报城市的推荐和国家卫生城市的复审工作。对于未认真审查申报城市材料的,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提出批评。对于同一评审周期内30%以上申报城市未通过评审或者同一年有30%以上接受复审的国家卫生城市未通过复审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下一周期推荐国家卫生城市资格。
(二)申报城市。
在国家卫生城市评审过程中,实行申报城市回避制度。申报城市有关材料需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整个评审期间,申报城市不得自行前往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汇报工作。
卫生创建工作应实事求是,不得搞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不得阻碍群众反映问题,不得与评审专家接触,不得干预评审工作。技术评估期间,评审专家一切费用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承担,申报城市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相关廉政纪律要求,不得超标准安排专家食宿,不得安排与评审无关的活动,不得向评审专家赠送任何钱物。违反上述规定的,申报城市的评审工作即予终止。
(三)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开展评审工作,不受外界干扰,实事求是作出结论,并对评审结论负责。要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擅自透露评审情况。要坚持廉洁自律,不得通过评审专家身份谋求私利,不得在评审工作中收受钱物,不得参加与检查评审无关的活动。专家每次参加评审均需签订国家卫生城市评审工作责任书。
违反上述规定的,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取消其国家卫生城市评审专家资格并通知其所属单位。
六、监督管理
国家卫生城市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并在城市醒目位置设置“国家卫生城市”标识,畅通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平台,接受社会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要加强对辖区内国家卫生城市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制度,公布监督电话或邮箱等接受群众反映意见,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提交国家卫生城市巩固情况书面报告。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国家卫生城市进行抽查,并将结果予以通报,对于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成效显着的城市予以表扬;对于工作不力,城市卫生状况不符合卫生城市标准的,予以批评直至撤销命名。
(一)工作滑坡严重,群众意见较大,经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抽查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连续2次抽查不合格的,撤销其命名。
(二)发生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食品安全、职业病危害、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的,给予通报批评;性质特别严重的,撤销其命名。
(三)复审未达标准的,撤销其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