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招商引资管理办法——政策法规
仙桃市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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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招商引资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是指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通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吸引投资商或资本扩张企业的资金、人才、技术、设备、产品、市场和管理等要素,促进经济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 招商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市产业布局的规划,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第四条 市财政局、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经委、建委、商务局、科技局、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物价局、监察局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对落户我市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市政府根据投资总额、投资强度、建设进度、税收贡献等因素,在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相应的资金奖励和政策支持。
   
第六条 一般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不得超过市政府在该项目中的土地出让收益。
   
对重大项目的奖励及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项目落户单位认为确有必要给予更多优惠的,有关奖励资金由落户单位承担。项目引进单位和落户单位不一致的,由双方协商分担。
   
第七条 凡引进招商引资项目必须进行预审。项目预审主要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属性、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环保及安全影响评估、是否具备投资实力等,由市招商局会同市发改委、经委、商务局、科技局、环保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单位组织实施。预审情况应向市政府报告,一般项目由市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审定,重大项目及拟落户南城新区的项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八条 项目落户先址应当遵循产业集聚、合理布局、统筹规划的原则。拟落户城区三办一园的项目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合理确定落户地址。
   
第九条 引进工业项目用地实行定额指标管理。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城区三办一园每亩(不含代征面积,下同)不低于100万元,镇、场每亩不低于80万元;建筑密度不得低于30%,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企业绿地率不得超过20%;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地资发〔20082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条 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市政府、各镇办签订招商引资合同,给予投资方优惠政策的,应明确约定相应的条件,并同时约定相关违约责任,做到合同权利与义务对等。
   
第十二条 市招商局就制作招商引资示范合同文本,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调整及时修订。
   
第十三条 招商引资合同签订前,除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预审外,还应对合同进行法律论证。
   
第十四条 招商引资合同实行分级管理。纳入市级招商引资项目的,由市政府批准后签订;纳入地方招商引资项目的,由项目拟落户地政府批准后签订。
   
第十五条 招商引资合同签订后,应于10日内将合同文本副本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招商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招商引资合同生效后,应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合同相对方违反约定的,应及时督促其履行合同义务。经督促后在合理限期内仍未履行的,依照合同约定追究相应违约责任。
   
市政府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招商局等相关单位进行履约情况检查,检查情况应及时报告市政府。
   
各镇办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由各镇办负责组织履约情况检查。
   
第四章 奖励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引进工业项目有功个人,在项目正式投产后由市政府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镇、场固定资产实际投资(不含土地,下同)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5000万元、城区三办一园项目达到3000万元(含3000万元)-5000万元的,给予总额3万元的奖励;
   
(二)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达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的,给予总额1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对部门引进的工业项目或大型商贸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自该项目投产受益之日起,其实现税收的地方分成部分(扣除企业已享受的优惠政策部分),连续3年由市财政按50%比例奖励部门作为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 对引进市外金融企业落户的有功单位或个人,每引进1家金融企业奖励5万元。
   
第二十条 每年从各地和市直部门中评选招商引资突出贡献单位,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招商引资奖励考核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市经委、建委、审计局、财政局、招商局、统计局等部门参与,每年12月底进行考核认定,提出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贪污追究刑事责任:
   
(一)严重干扰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
   
(二)利用职权向投资企业索要钱物的;
   
(三)故意推诿、拖办审批手续,给投资商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规进入企业检查、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核实招商引资合同履约情况的相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
   
(六)骗取奖励政策的;
   
(七)其他应当查处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515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1231止。市政府发布的《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仙政发〔200612号)、《仙桃市重点工业项目投资优惠办法》(仙政发〔200721号)、《市政府关于对招商引资有功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的意见》(仙政发〔200822号)等文件同时废止。